北京盈科(重庆)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、文化传媒法律事务部主任程征律师表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,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因此,恶意评分的用户可能会构成侵权,需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,同时,那些针对演员的诋毁性评论,影响演员名誉的行为,根据行为的严重性,可能会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、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。随着影视创作和生产环境的变化,播出和观看方式的升级与革新,影视剧创作者不断面临新的挑战。青年创作者和他们的影视作品之所以广受关注并获得观众喜爱,关键在于他们与时代同行,呈现出追求创新、与时代发展相呼应的创作逻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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